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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一)落实强有力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措施。
  1.突出重点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主要是指使用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单位,如有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单位、各类气瓶充装站、热电厂、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对特种设备重点监管单位以及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质监部门每年应不少于2次对重点监管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配置、设备状况、使用情况等环节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2.开展隐患整治,遏制事故的多发态势。事故隐患整治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要继续做好土锅炉、码头吊、简易升降机、承压类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同时,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可行措施,有计划、有部署地开展对有机热载体管网、土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当地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应急防范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危及安全的严重事故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关停的关停,该报废的报废。
  3.强化源头把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时,要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从源头上控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或不合格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质监部门应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能作用,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非法生产、无证使用、无证上岗、逾期未检等行为的查处。对不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质监、安全监管、市政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应加强沟通配合,加强对气瓶充装、运输、经销、使用、检验等环节的监管和综合治理,确保气瓶等流动性强、量大面广的特种设备安全。
  (二)建立完善特种设备长效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以事前审查为主要手段、以定期检验为技术支撑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制度,健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自觉申报、监察协管员督报、群众举报相结合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使用者、检验者、监管者、领导者的相关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事故隐患处理、数据库清理等有关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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