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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项目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详见附件5)。
  主管部门项目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总结报告等(详见附件2)。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范,统一组织和规划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或跨年度较长的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报告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除财政部门认为情况特殊外,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织实施,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
  第十四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第五章 具体指标设置

  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或财政专项资金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的“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评价项目的阶段性或完成后能达到的总目标的分析与评价,包括:项目投资额、资金到位率、项目完成率、达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特点设置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设置时可参考“温州市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3)。在设定、选用具体指标的基础上,应对具体指标设置一定的分值(权重),便于评价结果的计算。

第六章 评价机构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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