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项目的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情况;
4.绩效评价项目资金投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
5.项目单位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
6.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目标比较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历史比较法、横向比较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询问查证法,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四章 组织方式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评价的主要组织方式:项目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等。
第九条 凡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各自评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评价。
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要对绩效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期中评价。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预算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
自评结束后20天内,项目单位要将自评报告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详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各类绩效评价表和项目评价报告,必须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相关附件要齐全并装订规范。
对被列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年度评价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每年遴选一定数量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件4),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