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和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绩效评价的实施范围包括:
1.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专项支出项目;
2.市委、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专项支出项目(包括单项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以及资金规模300万元以下的、但单项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支出项目;
3.其他确需实施评价的财政支出项目。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1.绩效评价项目的目标设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