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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禁止使用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禁止车辆超员接送学生和人货混载。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范,制定本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习。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避险逃生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疏散、抢险、报告、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告知学校及学生监护人。

  教师在进行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和体育课教学前,应当对仪器、电路、化学试剂、药品、体育活动设施、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斗殴;不得攀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能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并如实告知学校。

  学校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告知相关教师、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并在学习和生活中给予关注和照顾;发现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学校继续学习的,应当建议其监护人安排治疗。

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并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向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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