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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活动,以及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上搭建违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在教室、走道、楼梯口、学生宿舍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指示牌和应急照明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群,避免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中小学校应当在校内容易发生人群拥挤的通道,安排教职工引导学生有序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制定住宿学生安全管理措施,安排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劳动、郊游等各种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不符合其生理和心理特点,超越其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并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军事训练时,应当与军事部门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工作;有实弹训练项目的,必须按照训练规程组织实施。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依法进行安全检测,保持良好的车况;学校借用、租用车辆接送学生的,车主应当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车辆安全检测证明。

  学校应当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上喷涂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颜色和标志。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最近3年内任何一个记分周期无违章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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