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联防机制,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立治安岗亭或者执勤点。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地区有关经营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占道经营、无证经营摊点,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上设置完备的警告、限速、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划定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在城镇交通复杂路段的中小学校上学、放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护学校校门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
学校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校园内因车辆行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处理。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条件但又临近交通要道的小学校,应当安排教师护送低年级学生穿越公路。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向学校供应食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报告,其生产的食品以及生产、运输过程应当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检测,营养餐应当符合相应的营养标准和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开设的食堂、商店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所销售的食品或者其他生活、学习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标准。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不得采购应当进行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腐败食品、过期食品以及野生菌类等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周边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师生进行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