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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通告[2007]2号)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缅怀逝者、悼念故人的传统节日。清明期间,由于上坟祭祖、踏青春游的人员骤增,森林火灾事故隐患严重。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3月24日至4月8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林区烧田坎草、烧焦泥灰;严禁清明期间上坟烧纸钱、烧坟草、放鞭炮、点蜡烛与吸烟、野炊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倡导清明期间上山扫墓祭祖种植长青树和献鲜花、花篮、花圈等文明新风。

  四、各地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地乡镇(街道),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巡逻检查。重点地段、路口、山头要落实人员,严加防守,严禁一切火具和蜡烛、鞭炮、纸钱等易燃物品带入林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昼夜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要集中待命,一旦有火情,要及时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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