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4.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县(市、区)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5.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6.企业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7.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38.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9.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基本实现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