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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2.“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中人”2011年3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4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3.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4.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5.企业职工失业后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6.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6年4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4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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