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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当地政府负全责的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县(市、区),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分3年过渡,2006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7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8年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5%,2009年起全部到位。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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