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荣誉市民授予工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凡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以被授予“温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开展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献计献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效益的。
(三)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帮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对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本市直接投资,经营期限为10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
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该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
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8千万元以上的;
4.投资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生态农业等领域的,投资额要求可适当放宽,但房产性投资不在此范围。
(五)为发展本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贡献,成绩卓著的。
(六)热心资助本市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发展,一次捐赠资金、物资价值达300万人民币或累计捐赠达500万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