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物价局公告
(2008年第1号)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58号令)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调价备案实施工作的通知》(皖价电〔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物价局审查同意,现将我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市、县(区)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种类、价格类型和企业目录等公告如下:
一、需调价备案的情形
《巢湖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调价备案)企业、品种目录》(附后)所列商品品种的相应类型价格,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履行调价备案的主体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巢湖市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调价备案)企业、品种目录》的经营者应当分别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其中大中型超市内备案商品符合调价备案情形的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批发市场内备案商品符合调价备案情形的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调价备案的受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四、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