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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7、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8、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
  1、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
  2、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有关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
  3、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现重大公共安全隐患和生产安全隐患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违法或者不当采取行政措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
  5、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6、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7、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监管不力或者纵容、包庇;
  8、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
  9、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流失;
  10、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
  1、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4、对本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者包庇、袒护、纵容;
  5、指使、授意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6、指使、授意、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其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
  (三)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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