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医疗卫生财政保障政策和保障机制,加大政府卫生经费投入
坚持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财政保障政策和保障机制,努力增加政府卫生投入,落实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各级财政经费保障责任,逐步提高财政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创新财政补助方式,改变城乡居民医药费用个人支付比例过高的状况。落实并完善财政、税收、投资和价格政策,支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调整支出结构,重点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加大对中医药的扶持力度。
1.切实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经费投入。健全公共卫生机构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重点保障卫生执法监督、血液管理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机构履行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和向公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保障经费。有关重大传染病防治等疾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2.加大财政对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政府新增卫生经费支出主要用于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水平。要根据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疾病发生流行模式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建设布局,保证其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所需的基本条件。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机构给予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包括承担计划免疫、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费用,由县级政府根据其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定项补助主要包括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对村级卫生室建设和乡村卫生防保人员以及承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任务的民办卫生机构,按财政有关规定补助。在完善上述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3.建立稳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各省辖市和具备条件的县级市要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发展。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要分期分批建设或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由所在省辖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所在省辖市、区政府要对辖区社区卫生机构业务人员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服务人口、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零差率销售药品试点。
4.落实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的政府补助政策。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定额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前期基本建设支出和开办费、基本医疗设备配置、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补贴、临床重点学科建设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对中医、专科专病医疗机构要给予适当照顾。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成本收费补偿。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政策,研究改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加价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的现行补偿机制问题。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的基础上,省财政要加大对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卫生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各地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
6.加强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各负其责,积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招标采购、购买服务、绩效考评等加强资金分配、流转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规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经营行为的规章制度,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职能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依法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责,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实施卫生全行业管理和不断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上来。
1.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完善医疗机构行业评价、群众评议办法,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行为、管理、经济运行等综合评价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打击非法行医和各种不正当竞争,严禁虚假医疗广告和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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