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城市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推动二级以上城市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试点工作,鼓励医务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开展延伸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试点。
(五)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调整,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并强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2010年,在18个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城市,原则上按照3万-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小区要做到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启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将现有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部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独立;鼓励综合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机构,加大综合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为当地居民和农民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社会资源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和母婴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明确和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推广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六)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结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实施,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必要的急诊、产科和手术室设备,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燉4。
2.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等疾病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到2010年,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燉5,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燉4。
3.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铁和叶酸等食品强化工作,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完善全省出生缺陷监测网络,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完善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B超使用的监管,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
(七)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基础医疗和护理管理规范,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落实护士配备标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医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改善患者就诊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杜绝非法采供血,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无序竞争,规范医疗广告,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安全。实行医院院务、财务公开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执业行为、医院管理等综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作用,落实对突发事件急救病人、孤儿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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