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单位填写《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当地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同意后,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验收意见。
(三)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度填写《项目(用款)单位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表》、自评报告,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专项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终止,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