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以汕审委〔2007〕00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规范对汕头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根据《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新技术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补助性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审查,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 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高性能智能玩具、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六条 高新技术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奖励)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一)补助(奖励)。用于扶持国家火炬计划和授权发明专利项目的产业化及奖励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家)、省级技术创新试点专业镇(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
(二)贴息。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七条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