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汕头市××年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送市发改局,同时附送审查意见及相关证明文件,由市发改局审核后统一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行文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市属企业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财政局收到款项后,必须视下列情况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属于补助资金和已核实取得银行贷款的贴息资金,要及时拨付;属于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的,必须待取得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贴息资金。拨付资金时,必须凭有效付息单据。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比例核拨贴息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获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资金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保管。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以及当年度被评为省级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奖励(每个奖金10万元)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报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当地经贸局(经发局,市属企业报送其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经贸局将综合情况报送市审委会,由市审委会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传统产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申报向市经贸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