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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以汕审委〔2007〕00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规范汕头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导效应,依据《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传统产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改造提升优势传统产业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发展战略、全面实施节能减排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针,利于加快拥有知名品牌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优势传统产业规模发展,促进优势传统产业集群优化升级,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的重点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纺织服装、音像制品、化工塑料、工艺玩具、食品加工等有地方特色、有发展前景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

  主要扶持方向:围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关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推广以及被省以上列为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等四大专题。

  第六条 传统产业引导资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第七条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企业必须是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人员的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并至少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含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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