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终止,剩余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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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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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详│ │ 企业(单位) │ │
│细名称├────────────────┼──────────┤ │
│ │ │ 法人代码 │ │
├───┼────────────────┼──────────┼────────────────┤
│企业详│ │ 邮政编码 │ │
│细地址│ │ │ │
├───┼────────┬─┬─────┼─┬────────┴─────┬────────┬─┤
│注册时│ │电│ │传│ │ 联系人 │ │
│ 间 │ │话│ │真│ │ │ │
├───┼────────┴─┼─────┼─┴──────────────┼────────┼─┤
│企业规│ │ 企业性质 │ │ 法人代表 │ │
│ 模 │ │ │ │ │ │
├───┼──────────┼─────┼────────────────┼────────┼─┤
│开户银│ │ 帐号 │ │ 信用等级 │ │
│ 行 │ │ │ │ │ │
├───┴──────────┴─────┴────────────────┴────────┴─┤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
│企业总│ │ 利润 │ │ 税金 │ │
│ 收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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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
├───┬─────┬────┬─────┬─────────────┬─────────────┤
│资本总│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总额 │ │
│ 额 │ │ │ │ │ │
├───┼─────┼────┼─────┼───────┬─────┴─────┬─────┬─┤
│固定资│ │固定资产│ │ 负债总额 │ │资产负 │ │
│产总额│ │ 净值 │ │ │ │ 债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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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项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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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 │ 项目起止 │ │ 项目负责人 │ │
│ 称 │ ├─────┼──────────┤ │ │
│ │ │ 年限 │ │ │ │
├───┼──────────┼─────┼──────────┼──────────────┼─┤
│项目总│ │ 已自筹 │ │ 已到位贷款 │ │
│ 投资 │ ├─────┤ │ │ │
│ │ │ 资金 │ │ │ │
├───┼──────────┴─────┴──────────┴──────────────┴─┤
│项目基│ │
│本情况│ │
│(另附│ │
│ ) │ │
│ │ │
├───┼──────────┬────────────────┬────────────────┤
│申报补│ │ 申报贴息资金 │ │
│助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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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销│ │ 新增利润 │ │ 新增税收 │ │
│售收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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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属地财政局初审意见: │
│ │ │
│ │ │
│ │ │
│(盖章)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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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单│ (盖章) │
│位主管│ │
│ 部门 │ │
│初审意│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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