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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汕头市产业结构调整导向意见》要求;

  (二)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在3年内建设完成;

  (三) 对加快汕头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汕头市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同级发改局(经发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局;市属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发改局。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有关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业项目申请报告、《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1)及内容证明文件、《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设项目表》(附件2)、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经审计的近两年度会计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交项目贷款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凭证、资金到位证明。

  (二)初审文件:①高新区、保税区和各区县发改局(经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联合(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发改局申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文件。②申报企业和属地的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市属企业由市主管部门)出具对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的承诺函。

  (三)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规划、用地预审意见(需征地项目)。②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条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逐个提出评审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筛选后拟订《汕头市××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市审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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