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以汕审委〔2007〕00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引导作用,规范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下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汕头市服务业的意见》,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服务业引导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而设立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从2007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目的是调动市直单位和区县发展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整合资源、贴息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项目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重点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扶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扶持重点领域:工业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于工业的仓储、物流配送平台和专业市场建设;大型会展中心建设项目贴息;“AAAA”级旅游景点投资项目贴息;社区服务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家、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对各区县服务业发展考核优秀单位奖励。
第六条 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方式采用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以贴息为主。
第七条 贴息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申请单位必须是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