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审委会批准的《汕头市××年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办理划款手续。
引导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未明确投资主体的市重点产业项目工作费用,由市重点办直接向市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性资金拨付程序直接拨付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奖励除外),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依法加强对会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如实逐级向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一次。由市发改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市财政局负责提出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会同市发改局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展和成果,战略性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申请开展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单位必须在课题完成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验收。
申请开展战略性产业项目工作经费。必须在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验收。
获得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扶持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