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以汕审委〔2007〕00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的战略性产业形成,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规范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下简称“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市第九次党代会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是市政府在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开展产业规划课题研究、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和推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而设立的扶持资金。从2007年起开始连续四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三条 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和开展战略性产业工作经费申报的受理,会同市金融办负责企业通过公司上市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申报的受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验收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
第五条 市战略性产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
(二)开展战略性产业项目工作经费;
(三)奖励企业通过公司上市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第六条 扶持方式: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章 申请对象、标准
第七条 申请对象:在汕头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经营活动在汕头市行政区划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赋予战略性产业发展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且具备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