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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审查委员会关于实施《汕头市发展战略性产业及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等五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获得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办理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竣工验收的资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获得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发改局、财政局根据有关绩效评价要求,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为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引导资金使用的总体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依照省、市的规定要求进行;引导资金使用总体绩效评价,在引导资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进行中期评价,四年后半年内完成全面的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市发改局、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局申报项目终止,剩余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发生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引导资金、不按时报送报表和项目完成情况报告、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或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益等行为的,依照《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
  汕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  万元

┌────────────────────────────────────────────────┐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详│                │   企业(单位)   │                │
│细名称├────────────────┼──────────┤                │
│   │                │   法人代码   │                │
├───┼────────────────┼──────────┼────────────────┤
│企业详│                │   邮政编码   │                │
│细地址│                │          │                │
├───┼────────┬─┬─────┼─┬────────┴─────┬────────┬─┤
│注册时│        │电│     │传│              │   联系人   │ │
│ 间 │        │话│     │真│              │        │ │
├───┼────────┴─┼─────┼─┴──────────────┼────────┼─┤
│企业规│          │ 企业性质 │                │  法人代表  │ │
│ 模 │          │     │                │        │ │
├───┼──────────┼─────┼────────────────┼────────┼─┤
│开户银│          │  帐号  │                │  信用等级  │ │
│ 行 │          │     │                │        │ │
├───┴──────────┴─────┴────────────────┴────────┴─┤
│二、企业上年度主要经济指标                                   │
├───┬──────────┬─────┬─────────────┬───────────┬─┤
│企业总│          │  利润  │             │     税金     │ │
│ 收入 │          │     │             │           │ │
├───┴──────────┴─────┴─────────────┴───────────┴─┤
│三、企业上年度财务状况                                     │
├───┬─────┬────┬─────┬─────────────┬─────────────┤
│资本总│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总额    │             │
│ 额 │     │    │     │             │             │
├───┼─────┼────┼─────┼───────┬─────┴─────┬─────┬─┤
│固定资│     │固定资产│     │  负债总额  │           │资产负  │ │
│产总额│     │ 净值 │     │       │           │  债率  │ │
├───┴─────┴────┴─────┴───────┴───────────┴─────┴─┤
│四、申请项目情况                                        │
├───┬──────────┬─────┬──────────┬──────────────┬─┤
│项目名│          │ 项目起止 │          │     项目负责人     │ │
│ 称 │          ├─────┼──────────┤              │ │
│   │          │  年限  │          │              │ │
├───┼──────────┼─────┼──────────┼──────────────┼─┤
│项目总│          │ 已自筹 │          │     已到位贷款     │ │
│ 投资 │          ├─────┤          │              │ │
│   │          │  资金  │          │              │ │
├───┼──────────┴─────┴──────────┴──────────────┴─┤
│项目基│                                            │
│本情况│                                            │
│(另附│                                            │
│ ) │                                            │
│   │                                            │
├───┼──────────┬────────────────┬────────────────┤
│申报补│          │     申报贴息资金     │                │
│助资金│          │                │                │
├───┼──┬───────┴──┬───────┬─────┴───────────┬────┤
│新增销│  │   新增利润   │       │       新增税收       │    │
│售收入│  │          │       │                 │    │
├───┴──┴──────────┼───────┴─────────────────┴────┤
│属地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属地财政局初审意见:                    │
│                 │                              │
│                 │                              │
│                 │                              │
│(盖章)             │(盖章)                          │
├───┬─────────────┴──────────────────────────────┤
│市属单│                                      (盖章)   │
│位主管│                                            │
│ 部门 │                                            │
│初审意│                                            │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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