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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温政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7年度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起草小组,明确“一把手”负责制,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起草小组成员名单在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先经起草单位的法制处室初审并提请起草单位办公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二、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防止和避免通过制定文件强化部门利益。
  三、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未经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审核时,应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核的函;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各10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单位的法制处室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参照其他城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年度制定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向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
  六、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核职责。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确保起草进度和草案质量;严格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和处理,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已经列入二类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好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如果条件确已成熟、急需出台的,须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申请,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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