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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定的分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方案,认真承担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具有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逐步建立本行业的全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公路和水路交通、航空、邮政、电信、银行、保险、证券、旅游、物业管理、中介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环境、教育、民政、卫生、社会保障、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电、体育、科技信息、宗教活动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计力量和业务基础工作,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逐步建立经常性服务业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统计制度,并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所属单位及本行业全社会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三、扎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抓紧做好服务业统计网络建设工作。县、乡两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各村居(社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服务业统计人员,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与所承担的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与政府统计部门共同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基层服务业单位要指定业务统计人员,规范服务业统计台帐建设,做好本企业服务业统计数据的采集工作,保证统计数据不重不漏,数出有据。
  认真做好服务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和维护。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单位增减的行政记录资料,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统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服务业单位(包括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摸底,建立完整的服务业单位名录库。
  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服务业统计制度和专业知识、调查技术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的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工作。
  加强服务业依法统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宣传,引导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及时如实地上报统计数据,真实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从严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四、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里将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作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机构,全面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实行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实施。服务业统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调查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将服务业统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或本部门统计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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