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服务业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增强。从2006年我市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以来,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逐步完善,但由于服务业自身的复杂性和统计基础薄弱,影响了当前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实施。为切实贯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业统计对象和实施原则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服务业统计对象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原则上实行“在地统计”,即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均由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调查统计。
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组织体系
严格按照省统计局确定的“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集中处理”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模式,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合作,推进资源互补、信息共享。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协调,负责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行业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各部门统计调查资料报送和质量审核验收制度,规范调查数据的发布程序;要认真组织好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服务业企业和个体户的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