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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精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与队伍建设。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比较重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充实执法人员力量;对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的乡镇(街道),暂缓或不予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要依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市公安、交通、建设、教育、卫生、规划、国土资源、市政园林、房管、工商、海洋与渔业、海事、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合执法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及列入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方案,明确目标和工作重点,分解细化执法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定人、责任到人;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执法活动。通过发挥执法的强大功能,推进事故隐患治理、全员安全培训、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三大工程”,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培训,规范行为。一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广泛的法律知识学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着力提高执法水平。特别是对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要开展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培训,熟练掌握应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文书使用规范,处罚适当。二要完善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对执法资格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三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对所有的案件,在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初步方案、召开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操作规范,切实做到程序合法。四要坚持文明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公开执法、公平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都要使用文明用语,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做到行政处罚与法制教育相结合,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与从轻处罚相结合,树立安全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一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阶段性工作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特别要求各县(市、区)每月筛选1-2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报市安全监管局,统一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以案宣法。二要开展行政执法评查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行政执法对口检查和执法案卷评比活动,交流工作经验,推荐规范性的案卷范例,供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参照,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执法水平。三要加强监督检查。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不重视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以及越权处罚等行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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