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延期的通知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延期的通知
(合食药监市〔2007〕114号)


各有关药品零售企业:
  按照《关于合肥市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合食药监市〔2007〕94号),我局已于10月份全面启动了换证工作。针对各企业换证申报均集中于年底情况,现就 2007年12月31日到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合肥市区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2007年12月31日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长至2008年4月30日。换证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逾期一律不予接收。
  属下列情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予延期:
  1.已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
  2.未按时申请换证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我局将于2008年2月1日依法注销上述两种情形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换证要求上报材料,市区的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报材料上报至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换证材料审查合格即受理,换证现场验收检查将采取事先不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进行,请各企业随时做好验收检查准备。
  三、2008年1月31日前有变更事项的企业,先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材料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完成变更后,再上报换证材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