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有上级批准增加用水量文件,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除住宅和新开发区外,按日用水量每增用一吨征收一次性城市供水设施补助费二百元。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用水要按表计量收费。冲洗砂石必须设有容器,有专人管理,杜绝“长流水”。
第三十条 因单位临时需要增加供水量时,须经供水部门批准。用户用水量增减有较大变化的,供水部门要及时调整供水计划。
第三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都要把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工程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七章 用水计量和收费
第三十二条 供水实行按表计量收费。凡有水表的,一律按总水表计量收费,水价按上级核定价格计算;无表户,暂按人核定水量收费;单位用水按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核定水量收费;新设管道通水试压所耗水量,按管径、时间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 水表计量误差按国家规定正负百分之三为合格。如遇水表失灵,其当月水量,按前三个月平均量计算。
第三十四条 居民用水二十户左右选出收费代表一人,负责宣传节约用水,维护供水设施,按月收缴水费。新建住宅的收费代表,由产权单位负责推选。
第八章 奖罚
第三十五条 对积极宣传、认真执行本办法,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罚款直至停止供水。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凡未经批准,私设、滥建或私自拆除供水设施的,处以该项工程工料费一至三倍的罚款,并限期拆除或恢复。
二、凡私自接管用水、室内外漏水不及时修理、工地冲洗砂石不设容器、“长流水”以及用自来水灌溉园田地,经批评教育不改者,除按实际用量收缴水费外,并处以一至十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