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用户名义变更,必须到供水部门办理手续。用户的入户管未经供水部门批准,不得拆除。
第四章 消防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消火栓和消防水塔等消防用水设施,要按城市总体规划,由供水和消防部门共同协商安设。供水部门要定期检查、维修。所需费用,按《
哈尔滨市消防管理工作细则》第
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需要安设消火栓时,须经消防部门和房产产权单位同意,供水部门审批。安设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火警用水,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发生火警时,可先开栓用火。开启无表消火栓,灭火后,用水单位要立即通知供水部门铅封。消防水塔要安设水表计量。
第五章 公用水站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用水站看管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放水,冬季要及时清理污水,不得形成“冰山”。看管人员不准兼营有碍用水卫生的其它行业,不准无故停水,不准超出规定价格售水。
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公用水站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投资修建的公用水站房屋和供水管网等设施,未经供水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改建、出租、转让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供水部门批准,一律不准在公用水站的管道上接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基建施工或居民修建房屋、饲养牲畜等需要在公用水站用水时,要到所在地区供水服务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水。
第六章 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
第二十七条 各用水单位要做到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和综合利用。超计划用水的超出部分,要按标准水价二至五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