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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条 未安装水表的单位,由房产产权单位安装;无水表的居民住宅,由房产产权所有者安装。新建单位或居民住宅用水,由建设单位按栋口安设总表,按户安设分户表。居民住宅的总水表的产权应无偿交归供水部门。

  第十一条 安装水表,须按供水部门批准的图纸要求进行,不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水表井周围一米以内不准堆放物品;水表附近堆放物品,也不得有碍水表的检修。

第三章 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管道的检修,由管道的产权单位负责,其分工范围是:

  一、街道配水管网的干、支线,由供水部门负责;

  二、从街道干、支线接出的“入户管”到室内的全部供水设施,由房产所有者或自费安装者负责;

  三、各单位的专用管线,由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供水部门要加强供水管网干、支线的巡回检查和维修,做到中、小漏及时修理,大漏连夜抢修,确保安全供水。抢修需要挖、占道路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挖、占道手续。

  第十四条 供水部门要督促产权单位对漏水的“入户管”、失灵的分户表和出故障的室内供水设施及时维修。因修理不及时造成的漏水量,由产权单位按量缴纳水费。

  第十五条 市区供水管线的两侧及其主要附属设施的周围三至五米以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开挖取土或进行爆破等作业。在管线的地面上的树木、建筑物或临时堆放的物料,遇有管线漏水需维修时,应无条件移动和拆迁。拒不搬迁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六条 市区干、支线的水门及止水栓的开闭,由供水部门负责。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开闭。

  第十七条 任何用户不得直接在供水管线上设泵加压抽水。特殊情况,经供水部门同意可自行设置贮水库,加压取水。

  第十八条 各单位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严禁与市政公用供水管道连接。所有卫生设施用水,禁止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以防污染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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