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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失效]


  (二)二级保护区(见附图二):乳制品厂一南畔山一西干渠一财贸农场绕至大黄坑山峰,沿山脊至289米山峰,再绕至乳制品厂,所包围的范围。

  第八条 地震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一级保护区内爆破,采石,安装振动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内一次使用超过1.0公斤炸药量的爆破;安装强力振动设备(如花岗岩切板机、扎钢机等)。

  (三)其他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工作效能的干扰源。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台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该征得汕头市地震局的同意,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增建抗干扰工程,确保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发挥正常工作效能。所增加的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拆迁地震监测设施,由地震台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手续,建设单位承担拆迁和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新的地震监测设施工作满一年后,原设施方可拆除。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请国务院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批准。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

  (一)进入地震台进行影响地震监测的活动.,或者拆除、破坏汕头地震台的建筑、设备、设施;

  (二)盗窃汕头地震台的地震观测仪器设备;

  (三)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区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包括无线电发射台),影响地震台监测设施工作的效能。

  第十一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规定,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地震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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