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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

汕头市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汕府[1995]153号 1995年12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汕头地震台(以下简称地震台)的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障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是指地震台为了进行地震观测所建设和使用的各种观测设施、设备及相应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保障地震台的地震监测设施得以正常发挥其工作效能的周围各种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 地震台所在地的升平区人民政府,负有保护汕头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责任。

  第四条 汕头市地震局是地震台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公安、国土、规划、环保及矿产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 地震台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

  (一)地震台内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含附属设施)。

  (二)地震台地震遥测台网中继站的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第七条 地震台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是指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对其工作效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干扰源存在的最小范围。分成如下两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见附图一):周边界线为:东、南:汕头大学边界;北:日月坑水库,西南:沿国道206线;西:国道206线与汕头武警部队训练基地旁侧的吊瓜岭交叉口处向东北方向第一个山梁上海拔高度为133米处(一块突出的大石头作标记)连一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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