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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蔡宗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含属下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委应当支持市属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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