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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


  (四)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爆破,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和占、压供水设施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垂直地面上种植树木、埋设线杆的,限期清除;

  (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未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

  (七)未经批准私设滥建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处以设置设施总造价的一倍至三倍罚款;

  (八)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擅自开闭城市供水阀门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

  (十)破坏、盗卖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设施造价三倍至五倍罚款;

  (十一)未按时缴纳水费的,责令补缴水费,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制止违法行为,由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供水水源限制地带内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粪便,建造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城市供水水源限制地带内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有毒有害材料的;

  (四)储水设施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按规定补缴水费,限期改正,并处以应补缴水费的十倍至二十倍罚款:

  (一)浪费用水的;

  (二)擅自改动进户总水表丢失水量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或者在管道连接处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四)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防上水鹤的;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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