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0日)修正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
(1995年6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