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温州”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
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可以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有关单位参与。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主要考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委托报送备案审查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情况,行政监督答复情况,行政执法培训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