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对其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
《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