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89年12月22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三章 绿地管理
  第四章 树木管理
  第五章 公园管理
  第六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
  (一)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