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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修改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7〕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和重病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一)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已在本市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间满12个月的人员。
  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3个月内,或者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次月起3个月内,改为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参保人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额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中,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
  参保人必须参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人)投保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病医疗费用,是指高额医疗费用中扣除承保人赔付金额和个人自付金额之后的部分。
  参保人住院就医发生重病医疗费用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病医疗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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