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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7〕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业经2007年11月2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实行公务员管理(含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的工勤人员及退休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与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
  参保人所在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为参保人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遵循补助水平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参保人合理的医疗待遇等原则。
  第四条 本市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及其收益构成。
  全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
  第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
  (一)参保人属在职人员的,以其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
  (二)参保人属退休人员的,以其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5%的比例缴纳。
  缴纳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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