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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三)对政府部门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四)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众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的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等其他人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市长发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下列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政府部门工作考核结果;
  (八)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九)其他反映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
  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规定问责情形的检举、控告,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部门的问责建议和收集相关材料,并定期向市长报告。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的,应当责成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5日内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问责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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