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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
  第五条 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及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四)不正确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致使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严重损失的,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政府部门决策发生重大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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