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列入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且未征得国家口岸管理部门和军事主管机关同意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报批扩大开放。已列入“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但在“十一五”期间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列入“十二五”发展规划。
四、做好扩大开放和对外启用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扩大开放正式验收前,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提请省口岸管理部门组织预验收。
(二)扩大开放预验收和对外启用验收前须做好以下工作:完成项目的环保、消防、安全等专项验收并通过交工验收,取得相应证书;做好查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海港项目应划定开放水陆域范围、航道和锚地;空港项目应完成空域开放和航路的审批;在向省政府申请扩大开放预验收或对外启用验收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五、落实查验人员编制和查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一)扩大开放项目要求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的,上报省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已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对外启用后,若需增加查验人员编制的,可单独申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场查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为保证扩大开放和对外启用项目的顺利实施,口岸所在地政府应积极协调落实查验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确保查验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步建成。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环节多、难度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口岸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跟踪检查制度,各级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协调解决口岸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口岸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规划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提高组织协调的有效性和统一性,共同推进规划项目实施。
(三)各县(市、区)要树立正确的口岸开放意识和国防意识,处理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口岸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我市对外开放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