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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关于温州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

  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具体牵头实施脱钩方案、协调相关政策、完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行业协会脱钩和年检工作协调推进。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7年8月底前)。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发改委、市民政局要加强对市本级、各县(市、区)脱钩进度的检查、督促和总结。要按领导小组要求加强对全市的工作指导,掌握动态、布置检查,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部门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进行不定期抽查和通报。

  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可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结全市行业协会脱钩工作情况,经汇总确认后,通过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向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事项

  (一)人员安置。

  1.现职机关工作人员的界定以及清退政策,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办理(见附件5)。

  2.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原在行业协会工作、人事关系保留在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退出行业协会工作,所在行政机关要给予妥善安置。本人自愿,并经协会选举或聘任继续留在协会工作的,应辞去行政机关公职。

  3.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行业协会,可将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委托当地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机构管理。

  (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已经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业协会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

  (三)经费保障。

  1.行业协会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要规范化,具体制定办法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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