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以其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应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管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事和选举、内设机构管理、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等内部规章,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5.结构调整。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四、脱钩的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3月底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57号)、《关于现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通知》(浙组〔2006〕49号)和《关于浙江省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实施意见》(浙发改开放〔2007〕92号)的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的领导,组建全市和各县(市、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召开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和各县(市、区)发改、民政部门牵头,布置相关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协调工作步骤,落实工作班子和责任处(科)室。
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系统行业协会进行动员,对脱钩改制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和要求,并及时建立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行业协会参加的脱钩工作小组,对本系统行业协会的机构场地、人员、职能和财产财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自查,拟定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具体工作方案。
全市行业协会要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脱钩的各项具体工作,近期进行换届的协会可将换届与脱钩工作结合进行。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底前)。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按拟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推进脱钩工作,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各行业协会应将脱钩工作与年度检查工作相结合,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