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3.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二)脱钩的内容。
1.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兼职的,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辞去公职或辞去行业协会职务。退出行业协会的公职人员,应配合行业协会按章程选出新的负责人,完成相关工作的移交。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现合署办公的,应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场地与行政机关分设,悬挂牌匾。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3.财务分开。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没有设立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机关业务科(处)室代管的,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设立独立账号。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以2006年会计年度为界,必须在审计基础上,于2007年8月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4.职能分开。行业协会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将应当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将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5.编制分开。原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双重登记的行业协会,必须在2007年8月底前注销事业单位登记或注销社团登记。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编制分开的,民政部门依法注销社团登记。具体工作由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三)脱钩的要求。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规范:
1.协会名称。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域,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字样的后缀为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团名称、与已登记的其他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
2.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基本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销售额达到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3.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分支(代表)机构等基本组织架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他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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